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郭某某,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刘某某,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