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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92号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洁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洁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谌秀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文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毕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洁龙,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洁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周鸿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叶 俊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法庭)案号:(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92号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

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李洁龙院领导庭长主审人发李海燕2015年6月1日请审批周鸿冰2015年5月27日校对人(即主审人):周鸿冰打印份数:4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