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841-2号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海事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路17号。法定代表人邱先利,局长。委托代理人符启平,女,土家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道锦,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海事局(简称海事局)诉被告龚道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事局以被告龚道锦已与原告达成协议,其在原告土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已自行拆除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事局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海事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海事局负担。
审判员 邓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