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吴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华长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