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81号原告张洪瑞,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广州市欧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忠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白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瑞诉被告广州市欧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白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瑞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0元,减半收取32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海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