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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631号

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甲,黄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631号

原告:黄甲,男。

被告:黄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甲承担。

审判员  潘全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禹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