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259号
原告:吴国珍,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支持起诉机关: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应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劳维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朱金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珍诉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吴国珍负担。
审 判 长 史承建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人民陪审员 段道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华曼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