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邹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夏承保。被执行人马健。申请执行人夏承保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夏承保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执结。
审判员 宋继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