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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0002号

张云红与李金花、于立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红,李金花,于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00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红,农民。被执行人李金花,职业不详。被执行人于立国,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红与被执行人李金花、于立国(2014)蓟民初字第1818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访被执行人李金花及于立国均长期外出,且其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鹰

审 判 员  田玉全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冠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