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208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女,1962年3月16���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张传银,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张传银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8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勋
代理
审判员 葛洪乾
代理
审判员 李忠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