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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裁字第620号

潘道安与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道安,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裁字第620号

申请执行人:潘道安

被执行人: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中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潘道安与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宣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