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李西珍被执行人高慧靖本院在执行李西珍申请执行的(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中,2015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西珍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执字第004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审判员 赵永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公众号“”
李西珍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李西珍被执行人高慧靖本院在执行李西珍申请执行的(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中,2015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西珍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执字第004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审判员 赵永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