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410号原告赵建国。委托代理人杜文成。被告旭驰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下圈村东50米。法定代表人马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一鸣,该公司职员。被告马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去金纬路97号孚泰公寓2号。负责人张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路,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国与被告旭驰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马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国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