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庄夕光。被执行人邬基宾。申请执行人庄夕光与被执行人邬基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90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邬基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皇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谭夕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