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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935号

石丰娟诉王富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35号原告石某,女,199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庙下镇杨庄村20组。被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7月4日生,住汝州市庙下镇文寨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林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