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35号原告石某,女,199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庙下镇杨庄村20组。被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7月4日生,住汝州市庙下镇文寨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林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