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99号
原告:刘燕,女,汉族,1980年6月30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凯,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王美影,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XX,男,汉族,1964年8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刘燕诉被告刘凯、王美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严兆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