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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99号

刘燕与刘凯、王美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燕,刘凯,王美影,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99号

原告:刘燕,女,汉族,1980年6月30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凯,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王美影,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XX,男,汉族,1964年8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刘燕诉被告刘凯、王美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严兆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