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陇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马金钰,女,汉族,无业。被告史尚信,男,汉族,农民。被告史文海,男,汉族,农民。
原告马金钰诉被告史尚信、史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马金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尚信、史文海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金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钰撤回对被告史尚信、史文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2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交纳2910元,由原告马金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苗爱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雪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