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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495号

李世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世玲,蚌埠市龙子湖区远航大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玲,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回族,蚌埠市龙子湖区远航大药房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远航大药,住址: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陶瑞楠,该药房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兵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