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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391号

杨芳与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杨芳,男,1952年11月06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学斌;项目负责人冯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芳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30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呈劳人仲案字(2015)第7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