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874号罪犯马宏伟。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经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以(2012)苍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马宏伟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宏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马宏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宏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玉环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人民陪审员 李正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