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636号罪犯孙秋莲,女,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专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香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秋莲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哈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秋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孙秋莲予以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秋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秋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孙秋莲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秋莲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裁定送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王福民
审判员 李文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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