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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905-1号

孙飞与童有清、随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飞,童有清,随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05-1号

申请执行人:孙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童有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随长江,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飞与被执行人童有清、随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制作(2014)宣民一初字第02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童有清、随长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孙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孙飞借款人民币96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1010元、执行费1235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童有清、随长江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有清、随长江所有的银行存款9913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琛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