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512号
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若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俊杰,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临安市板桥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郭天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芳,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何海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