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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30号

鲁自学与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自学,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鲁自学,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连京,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华,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臧西才,该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自学与被告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告知原告及时缴纳诉讼费,因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武宗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