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05号原告宋文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利学,系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贵臣,男,汉族。被告邵凤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奎与被告邵贵臣、邵凤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02.5元。
审 判 长 刘丽平
代理
审判员 李计顺
人民陪审员 张 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