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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05号

宋文奎与邵贵臣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文奎,邵贵臣,邵凤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05号原告宋文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利学,系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贵臣,男,汉族。被告邵凤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奎与被告邵贵臣、邵凤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02.5元。

审 判 长  刘丽平

代理

审判员  李计顺

人民陪审员  张 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