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5日生,住许昌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9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