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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101号

牛彩红诉胡子银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5日生,住许昌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9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