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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934号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3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刘 晓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