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3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刘 晓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3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刘 晓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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