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同刑执字第204号罪犯李瑞雷,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大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2)同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瑞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李瑞雷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李瑞雷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瑞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及监管干警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瑞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瑞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平
审 判 员 高存慧
代理
审判员 王之学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