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审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城康庄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成英锋,双碑乡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褚建飞,双碑乡计生办政法员。被执行人刘某,1983年03月17日,农民。被执行人崔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09日作出的隆计征字(2014)052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09日作出的隆计征字(2014)0523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刘某、崔某作出的隆计征字(2014)0523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字(2014)0523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双喜
代理
审判员 曹 菁
人民陪审员 高荣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靖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