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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943号

司现龙与朱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司现龙,朱先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943号原告司现龙,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朱先亮,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现龙与被告朱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现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现龙负担。

审 判 长  杜 维

审 判 员  闫 边

人民陪审员  王鲁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