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都军英,女,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被告王风霞,女,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军英与被告王风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军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都军英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军英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都军英承担。
审判长 王月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