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房民初字第09110号原告佟×,女,1988年1月31日出生。被告张×,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佟×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庞立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