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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9110号

佟×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佟×,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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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房民初字第09110号原告佟×,女,1988年1月31日出生。被告张×,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佟×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庞立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