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35号
申请人:姚疆,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
申请人:徐云松,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
申请人:孙玲,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申请人姚疆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徐云松、孙玲名下的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姚疆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迪亚阳光苑14#楼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孙玲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迪亚碧水湾10号楼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号)一套。
二、查封姚疆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迪亚阳光苑14#楼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号)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