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570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695-2。负责人刘家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木英,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诉被告杜木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牛康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