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244号
原告:谢新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支持起诉机关: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应军,广德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劳维舟,广德县誓节镇人社所工作人员。
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朱金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新贵诉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新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承
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
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