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283号
原告:王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毕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一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郑计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剡 更多数据:
王某某诉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283号
原告:王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毕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一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郑计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