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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283号

王某某诉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283号

原告:王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毕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一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郑计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