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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行辖字第43号

韩守荣与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焦行辖字第43号韩守荣诉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确认焦南公(治)行罚决字(2014)0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请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守荣曾任解放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庭

审判员,现已退休,其本人及解放区人民法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该案不适合在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