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洪兵,董事长。被告沙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沙晓霞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沙晓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建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葛焱华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