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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通山农商行黄沙支行与被告赵正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沙支行,赵正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沙支行。代表人乐发品,该支行行长。被告赵正礼,男,现年45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黄沙铺镇晨光村十五组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沙支行与被告赵正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沙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金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