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8号原告车某某,女,1989���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成某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远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