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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8号

车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车某某,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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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8号原告车某某,女,1989���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成某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远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