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单行审字第125号申请人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世星,局长。委托代理人孟文杰,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万继钊,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韩香芝,女,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万继钊、韩香芝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单计费征字(2015)18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单计生费征字(2015)18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立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建国
审判员 朱 杰
审判员 尤存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国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