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4135号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移兴,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移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潘 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