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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19号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合肥灿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合肥灿宇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19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975-0。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靖东,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灿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中绿广场一期一层38#。

法定代表人:项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灿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