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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29号

629侯富凯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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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29号罪犯侯富凯,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富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侯富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富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接���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得分73.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侯富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富凯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小军

审判员  敖 云

审判员  周继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