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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751号

李×1与李×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1,李×2,李×3,李×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751号原告李×1,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孙振。被告李×2,女,58岁,职业不详。被告李×3,男,1960年4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李×4,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与被告李×2、李×3、李×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1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