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团支行,住所地大丰市西团镇小街。负责人蔡存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卫忠。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团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卫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卫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4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刘旭晨
审判员 佘万卿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凯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