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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69号

郝秀娟与李铁梁、高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秀娟;李铁梁;高国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古民初字第69号

原告:郝秀娟。

被告:李铁梁。

被告:高国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秀娟与被告李铁梁、高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秀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秀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元,由原告郝秀娟负担。

审 判 长 王胡一

审 判 员 李 佳

人民陪审员 安 慧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