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古民初字第69号
原告:郝秀娟。
被告:李铁梁。
被告:高国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秀娟与被告李铁梁、高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秀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秀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元,由原告郝秀娟负担。
审 判 长 王胡一
审 判 员 李 佳
人民陪审员 安 慧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