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286号
原告:杨红军,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住宾川县。
委托代理人:环海钊,云南星震(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文光,男,现年40岁,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军诉被告杨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货款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军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马 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跃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