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牟行审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须峰。被执行人吴艳涛,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丽,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牟人口征字第05-0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牟人口征字第05-0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文胜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