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张晓敏,女,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澄江县。委托代理人李进,澄江县凤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芸萌,女,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澄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敏与被告刘芸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敏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芸萌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张晓敏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张晓敏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2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征收781元,予以免交,退还张晓敏。
审判员 李 聪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梓燕 微信公众号“”